37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聽會程序之進行,只能以文字形式為之
(B)主管機關辦理審議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不得列席陳述
意見
(C)都市更新之案件於審議時任何人民或團體僅得於審議後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D)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相關人等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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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 C(152), D(539), E(0) #1525796
統計: A(7), B(12), C(152), D(539), E(0) #1525796
詳解 (共 2 筆)
#6219853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及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組成之組織審議。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及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組成之組織審議。
都更超級粗略流程
都市更新計畫研擬(一個小階段就公聽會或書面意見)>>公開展覽(展覽30日若區域全體同意15日)>>主管機關(審議、核定;發布前應辦聽證會)>>計畫實施(發布前應辦聽證會)
(C) 都市更新之案件於
審議、核定是機關在做的事跟民眾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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