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 條
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 一、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 二、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三、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及其他有關機構
37 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何種事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