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之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A)啟動用壓力槽容量應有100 L以上
(B)啟動用壓力槽之構造應符合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C)啟動用壓力儲槽應使用口徑25 mm以上配管,與幫浦出水側逆止閥之一次側配管連接
(D)在啟動用壓力槽上或其近傍應裝設壓力表、啟動用水壓開關及試驗幫浦啟動用之排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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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9), C(663), D(87), E(0) #597547

詳解 (共 2 筆)

#3234755

消防幫浦認可基準

八、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

(一)形狀與構造

以目視或實測,對照申請圖說,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1.啟動用壓力槽之構造應符合CNS 9788壓力容器(通則)之規定。

2.啟動用壓力槽容量應在100 l以上。但出水側主配管所設止水閥之標稱口徑如為150 mm以下,得使用50 l以上者。

3.啟動用壓力槽應使用口徑25 mm以上配管,與幫浦出水側逆止閥之二次側配管連接,同時在中途應裝置止水閥。

4.在啟動用壓力槽上或其近旁應裝設壓力錶、啟動用水壓開關及試驗幫浦啟動用之排水閥。

5.不得有造成使用障礙顧慮之龜裂、變形、損傷、彎曲、洩漏、明顯腐蝕及其他缺陷。
6.形狀、構造及尺寸應與申請圖說記載之形狀及尺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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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613
與幫浦二次測(下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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