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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7 甲女於 25 歲時生乙,28 歲時生丙,43 歲時乙結婚,44 歲時被 75 歲之丁收養,丁另有親生女戊。下列關於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等同於戊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
(B)甲被丁收養後,乙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
(C)甲被丁收養後,丙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
(D)甲被丁收養後,與戊當然發生姊妹關係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栗子妹 國一上 (2019/07/03)
這題一開始看到很多數字覺得很慌,但是冷靜下來會發現它很簡單甲在44歲時被收養,那時乙已經19歲且已婚,丙16歲未婚依照民法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看完整詳解
1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2/16)

立法理由:為了方便聲請許可收養者不必成立多個收養契約,而特別規定收養之效力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舊民法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新民法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112年1月1日已生效)

舊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
新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112年1月1日已生效)

現年甲44歲、乙19歲,丙16歲,丁75歲,戊年齡不詳
(A)法定血親(擬制血親),等同自然血親法律上之關係
(B)乙19歲已成年,收養認可時,丁收養之效力不及於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但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乙於收養認可前若表示同意,亦可及於收養效力(無須書面另外成立收養契約)
(C)丙16歲未成年,收養認可時,丁收養之效力及於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丙(無須書面另外成立收養契約)
(D)法定血親(擬制血親),等同自然血親法律上之關係

板主可以改一下答案嗎??為何要新增(E)選項???這題修法後(B)選項仍然是正確答案阿

18F
徐尉庭 幼兒園下 (2023/03/15)

民法1077 iv 已經拿掉已結婚,3個字,於今年(民國112)1/1號施行,所以用未成年已結婚未結婚來解已經不對,應該用今年同步施行的民法新修,18歲為成年來解(112年1/1施行),故,甲被收養時,乙19歲已成年,不 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答案可維持B

19F
113小錄事~感謝阿摩 大四下 (2024/02/24)

修法

收養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37 甲女於 25 歲時生乙,28 歲時生丙,43 歲時乙結婚,44 歲時被 7..-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