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女於 25 歲時生乙,28 歲時生丙,43 歲時乙結婚,44 歲時被 7..-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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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2/16)
立法理由:為了方便聲請許可收養者不必成立多個收養契約,而特別規定收養之效力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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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113小錄事~感謝阿摩 大四下 (2024/02/24)
修法 收養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