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修法嗎?
第 91 ...
有修沒錯
麻煩阿摩幫忙修改答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
第91條 第三項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9條 第四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 體、機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
37 直轄市長、縣(市)長,未經內政部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應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