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的12月27日總統公佈教育基本法的「校園零體罰條款」修法,明確制定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除此之外,國家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申訴管道,我國也因此成為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原文: 我國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沿革與研討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7195
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37 諮商心理師於諮商未成年當事人之過程中,獲悉當事人因未交作業而遭任課老師施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