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是獨立的
主刑:(1)指得以獨立科處之刑罰手段。(2)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33)。從刑: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而已(刑§36),原本屬於從刑之「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已被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與刑罰、保安處分有別。
資訊來源:刑罰
**行政罰法
37 關於刑法之沒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