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物證的採取與送驗何者錯誤?
(A) 爆炸後爆裂物或碎片宜全量採取送鑑
(B)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一公克
(C)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D)查獲疑似毒品製造工廠時,現場相關物質宜全部採集、秤重,並酌採十公克,不滿十公克者,得 全數送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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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264), C(34), D(69), E(0) #1809321
統計: A(118), B(1264), C(34), D(69), E(0) #1809321
詳解 (共 4 筆)
#4529385
火(炸)藥及爆炸遺留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0.5公克,以紙張
包妥後置入塑膠證物袋內,嚴禁直接以塑膠夾鏈袋、金屬、玻璃、
陶瓷或其他硬質容器封裝,運送過程並避免碰撞、摩擦、高溫等狀
況發生。
(二)爆裂物應由爆裂物處理專業權責單位就近先行安全拆解後,再依規
定採集適量火炸藥送鑑。
(三)爆炸點周遭疑為火(炸)藥附著物,宜全部採集送鑑。
(四)爆炸後爆裂物或碎片宜全量採取送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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