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調處程序」之運用標的是:
(A)審理中的申訴事件
(B)審理中的再申訴事件
(C)提出申訴前
(D)提出再申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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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72), C(90), D(69), E(0) #3049206
統計: A(92), B(172), C(90), D(69), E(0) #3049206
詳解 (共 3 筆)
#5963013
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再申訴事件調處制度之目的為何?
一、調處程序目的:
為調和機關及公務人員之爭執,促進機關內部和諧,故增設調處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過去調處制度僅適用再申訴程序,106年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擴大調處程序之適用範圍包括復審程序及再申訴程序。
三、調處程序:
如調處成立,即應作成調處書,並據以執行及終結審理程序;若調處不成立,則應繼續保障事件審理及決定。
資料來源: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521&s=1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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