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調處程序」之運用標的是:
(A)審理中的申訴事件
(B)審理中的再申訴事件
(C)提出申訴前
(D)提出再申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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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72), C(90), D(69), E(0) #3049206

詳解 (共 3 筆)

#569574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5 條保障事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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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013

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再申訴事件調處制度之目的為何?

一、調處程序目的:

    為調和機關及公務人員之爭執,促進機關內部和諧,故增設調處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過去調處制度僅適用再申訴程序,106年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擴大調處程序之適用範圍包括復審程序及再申訴程序。

三、調處程序:

    如調處成立,即應作成調處書,並據以執行及終結審理程序;若調處不成立,則應繼續保障事件審理及決定。


資料來源: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521&s=1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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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868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5條的「調處程序」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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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1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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