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那種規定?
(A)營業稅法有關費用列支之規定
(B)營業稅法有關憑證管理辦法之規定
(C)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之規定
(D)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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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9), C(347), D(341), E(0) #1928489

詳解 (共 2 筆)

#3197835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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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所得之分類)   個人之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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