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而應予以重新配賦新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配賦新號時,得予以重新配賦,並得自行挑選號碼
(B)統一編號重複之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配賦新號時,由配賦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
(C)統一編號重複之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配賦新號,且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何人重新配賦新號
(D)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有不得變更統一編號之情形時,由他方重新配賦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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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26), C(203), D(23), E(0) #3311300

詳解 (共 5 筆)

#622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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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496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6 條
.統一編號有錯誤或重複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當事人更正或變更;須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更正或變更,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A)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配賦新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由配賦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由出生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B)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有第六條之一不得變更統一編號之情形時,由他方重新配賦新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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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
..前項第二款不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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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
第 6 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規定禁止出國或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接獲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或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三款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或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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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403
統一編號有錯誤或重複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當事人更正或變更;須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更正或變更,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配賦新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由配賦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由出生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有第六條之一不得變更統一編號之情形時,由他方重新配賦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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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408

推導過程:

一、 大前提 (法規依據):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6 條:

統一編號有錯誤或重複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當事人更正或變更;須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更正或變更,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第 1 項)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配賦新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由配賦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由出生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第 2 項)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有第六條之一不得變更統一編號之情形時,由他方重新配賦新號。(第 3 項)

二、 小前提 (選項分析):

  • (A)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配賦新號時,得予以重新配賦,並得自行挑選號碼:

    • 分析: 根據第 6 條第 1 項,當事人自願申請重新配賦新號,可以自行挑選號碼

    • 結論: 正確

  • (B) 統一編號重複之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配賦新號時,由配賦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

    • 分析: 根據第 6 條第 2 項,若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則由配賦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

    • 結論: 正確

  • (C) 統一編號重複之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配賦新號,且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何人重新配賦新號:

    • 分析: 根據第 6 條第 2 項,若雙方均無意願且無法分辨配賦先後,應由出生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並非以抽籤決定

    • 結論: 錯誤

  • (D)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有不得變更統一編號之情形時,由他方重新配賦新號:

    • 分析: 根據第 6 條第 3 項,若一方有不得變更統一編號之情形 (例如:被通緝、受刑期宣告等),則由他方重新配賦新號。

    • 結論: 正確

三、 結論:

選項 (C) 明確違反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的規定,該條文規定此種情況應由出生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而非抽籤決定。

因此,答案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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