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人依其性質,可分為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與私法性質之行政法人
(B)行政法人並非傳統行政機關,其雖由法律創設,但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C)行政法人有較大獨立自主空間,惟仍須受國家監督,但僅限於法律監督
(D)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其進用人員,除主管之外,仍須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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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 C(28), D(1), E(0) #3563183

詳解 (共 2 筆)

#6880509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法人依其性質,可分為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與私法性質之行政法人
  1.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的定義:「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 復依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係依法律設立,以仍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且其預算亦需國家挹注。因此,將行政法人定位為公法人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立法理由

  1. 第一項明定行政法人之定義。行政法人係依法律設立,以仍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且其預算亦需國家挹注。因此,將行政法人定位為公法人(A)
  2. 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事務,其性質上仍屬行使公權力之範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B)之規定;又其如以行使公權力之行政主體地位,而與人民發生公法關係,人民對行政法人之處分如有不服,自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請求救濟;另依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法人準用該法之規定。
(B) 行政法人並非傳統行政機關,其雖由法律創設,但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立法理由:「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事務,其性質上仍屬行使公權力之範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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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法人有較大獨立自主空間,惟仍須受國家監督,但僅限於法律監督✔️
  1. 行政法人的設立宗旨即是賦予其更大的營運彈性與自主空間,以提升公共任務的執行效率。然而,由於其執行公共任務,且是由國家資源設立與支持,因此仍須受國家(主管機關)的監督。
  2. 這種監督原則上是 合法性監督 (即法律監督),確保行政法人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主管機關的監督範圍及方式,通常會明定於其個別組織法律《行政法人法》中,包括財務、業務、人事等方面,但核心在於確保其合法性及達成設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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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其進用人員,除主管之外,仍須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1.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設立行政法人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擺脫傳統公務人員體系的僵化,讓人事任用更具彈性。
  2. 因此,行政法人進用的人員(包含主管與一般職員),原則上都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

1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D),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2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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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人概念(白話版)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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