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合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3 年內為之
(B)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其條件未成就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
(C)其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撤銷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D)受益人因信賴合法授益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時,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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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1), D(39), E(0) #3563185
統計: A(1), B(2), C(1), D(39), E(0) #3563185
詳解 (共 3 筆)
#6879883
有關合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3 年內為之❌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應自廢止機關知悉廢止原因時起「2 年」內為之。因此,3 年的時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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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B) 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其條件未成就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
- 所謂「停止條件」,是指行政處分的效力,要等到特定條件成就時才開始發生。
- 如果條件最終確定無法成就,該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也就是「失其效力」。
- 在這種情況下,處分機關不需要另外進行「廢止」的程序,因為該處分從未發生過效力。

(C) 其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撤銷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此選項混淆了「撤銷」與「廢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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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適用於「違法」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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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適用於「合法」的行政處分,因事後情況變更(如法規或事實變更)而使其不合時宜。
題幹所述「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所規定的「廢止」事由。因此,正確的說法應為「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選項中使用「撤銷」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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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D) 受益人因信賴合法授益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時,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當合法的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因為維護公益等原因被廢止時(依據第 12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對於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的財產上損失,處分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這項規定是基於人民對於合法行政處分的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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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 1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D)。 2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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