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下列何項非屬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應採取之立即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A)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B)轉介至地方主管機關調查
(C)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D)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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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8), C(6), D(0), E(0) #3791465
統計: A(0), B(38), C(6), D(0), E(0) #3791465
詳解 (共 2 筆)
#7303810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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