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行政機關並無判斷餘地?
(A)二商標之「近似」與否
(B)地方制度法規定「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C)閱卷委員對國家考試申論題之評分
(D)學生品行考核
統計: A(1291), B(562), C(692), D(301), E(0) #1533193
詳解 (共 6 筆)
判斷餘地:
1.涉及高度屬人性(國家考試閱卷.公務人員考績)
2.專家或委員會作出的評價決定
3.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
4.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
5.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
A--二商標之「近似」與否---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B--地方制度法規定「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及村 (里) 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
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 (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PS:判斷餘地的概念:
不確定法律概念得為不同之評價,在法律邏輯上並非僅有一種正確解答,而在行政機關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及經驗,更能處理具體之行政問題,某些不能代替或不能重覆之行政決定,宜由行政機關為最終之判斷。
其類型如下:
1. 考試成績的評定﹝NO.319﹞。--C
2. 高度屬人性事項之判斷﹝如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之能力、工作態度評價或判斷﹞。--D
3. 由社會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如地價評議委員會﹞。
4. 由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如公平交易委員會﹞。
5. 具有預測性與評估性的決定﹝涉及醫藥、科技、環保或經濟領域的解決﹞。
6. 具有高度政策或計畫性之決定。
7. 大專教師升等﹝NO.462各大專院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法院審查密度」:
1. 釋字NO.553
2. 對此事件之審查密度,揆諸學理有下列各點可咨參酌:
﹝1﹞ 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隊員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2﹞ 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
﹝3﹞ 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
﹝4﹞ 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
﹝5﹞ 對法律概念涉及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
﹝6﹞ 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相近試題如下:
( B ) 1 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行使專業判斷享有判斷餘地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97高考,7﹞
(A) 對於考試成績的評定
(B) 對於違法行為的裁罰種類及額度選擇
(C) 主官對於所屬公務員的資格、能力所為的評價
(D) 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作成的決定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行政機關並無判斷餘地?
(A)二商標之「近似」與否---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B)地方制度法規定「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C)閱卷委員對國家考試申論題之評分
(D)學生品行考核
B,C,D 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有的7種類型
中的3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