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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下列情形,何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A)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於判決確定前,重行起訴者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撤回告訴後,另行自訴者
(C)犯罪之追訴時效已經完成者
(D)對被告無審判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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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松岡洋子 大一下 (2016/06/24)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3F
松岡洋子 大一下 (2016/06/24)
現行條文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摘自法源法律網---
4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23/08/01)

前案效已完成,後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應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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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下列情形,何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A)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