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以下何種交通肇事逃逸,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規定?
(A)衝撞電線桿後逃逸
(B)將幼童撞入大排水溝溺斃後逃逸
(C)撞扁高級房車的車頭後逃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5), B(6316), C(684), D(144), E(0) #136114
統計: A(175), B(6316), C(684), D(144), E(0) #136114
詳解 (共 10 筆)
#1432366
1. 肇逃(沒有人受傷):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
2. 肇逃(有人傷亡):刑法第185-4
49
0
#1194295
刑法 §185-4(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0
#970361
選項(A)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刑法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0
#1366926
補充一下,由於選擇題盡量依實務見解較好,因此如肇逃採實務保護生命身體法益則與遺棄致死為法規競合關係,論遺棄致死。
10
0
#1410397
試題看不到D的選項
6
0
#1353936
原本題目我猜出題老師是認為,將幼兒撞入排水溝而跑之行為,同時構成肇逃與遺棄至死,依想像競合後從一重遺棄致死處斷,所以他答案是選擦傷路人而逃,這題目出的是有點不精準啦。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