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規定,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行銷過程控制,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應向一般客戶宣讀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
(B)應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風險等
(C)對一般及專業客戶(含自然人、法人)均應提供產品說明書
(D)對專業機構投資人銀行得依其內部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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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8), B(393), C(4069), D(1032), E(0) #1984778
統計: A(728), B(393), C(4069), D(1032), E(0) #1984778
詳解 (共 3 筆)
#4331787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第三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
務,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
一、提供產品說明書。
二、提供客戶須知。
三、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
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之軌跡。但對專業客戶得以交付書
面(紙本或電子郵件等)或影音媒體方式取代之。
四、向屬自然人之客戶提供首次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派專人解說。
五、向專業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向客戶說明「專業客戶不受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
第五條
產品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要事項摘要。
二、商品或交易條件,及最大可能損失與情境說明。
三、各項費用及交易處理程序說明。
第九條
銀行應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告知可能涉及之風險
,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
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二、該結構型商品因銀行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
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三、該結構型商品因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
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四、該結構型商品之最大損失金額。
向一般客戶及屬自然人之專業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提供風險
預告書,其內容應包括投資風險警語及商品風險說明。如屬法人之專業客
戶,應揭露資訊及交付程序得依銀行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向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且其金額占往來資金比率
較高者,宜主動提醒客戶相關商品之風險,避免客戶因投資部位過度集中
而蒙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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