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據我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殊幼稚園所,如有身心障礙兒童,每多少人可增置教師助理員一人?
(A)15 人
(B)20 人
(C)25 人
(D)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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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 B(125), C(6), D(11), E(0) #203379

詳解 (共 9 筆)

#171928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修正為
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故現今此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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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2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第10條 七、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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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99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9條   六、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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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44

意思是

1-15位身心障礙學生置1位教師助理員

16位身心障礙學生即置2位助理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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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9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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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02
我也覺得是六樓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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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947
名  稱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0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 ,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 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 ,以十五人計。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 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幼兒部及國小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 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二)國中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 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三)高中部及高職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 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一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進用六人至九人。 十、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 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一、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二、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置技 士或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 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 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 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 置一人。 (二)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十四、專任運動教練:視實際需要配置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 前項第二款之秘書及第三款之主任、組長,除復健組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及總務處各組組長為專任外,由校長就教師聘兼 之。 第一項第八款住宿生管理員,應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之資格,經各校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報主管 機關備查。除職前訓練外,每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 以上之在職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下: 一、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 三、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分校或分部者,另增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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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87
請問是討條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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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88
請問是哪條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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