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章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應如何設置?
(A)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二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
任一人。
(B)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二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
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副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C)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
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D)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二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
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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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4), B(742), C(1965), D(1020), E(0) #607813
統計: A(714), B(742), C(1965), D(1020), E(0) #607813
詳解 (共 6 筆)
#4771894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19條、第20條:
(A)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二人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B)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二級單位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二級單位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副校長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C)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正確
(D)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二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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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012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章組織及會議第19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 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秘書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秘書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經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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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268
看到這麼多字就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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