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所規定之營運範圍?
(A)現金及銀行存款
(B)投資短期票券
(C)投資上市上櫃股票
(D)投資公債或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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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402), C(1629), D(206), E(0) #1709558
統計: A(111), B(402), C(1629), D(206), E(0) #1709558
詳解 (共 4 筆)
#4261107
信託業法第 32 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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