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警察職權行使法使用警銬的規定於下列第幾條可見?
(A)15
(B)18
(C)20
(D)32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7), B(221), C(1291), D(47), E(0) #313101

詳解 (共 2 筆)

#1482495

(A)15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

,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18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C)20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D)32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4
0
#5675126
19管束,接著20就警銬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