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關其責任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
(B)滿 7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C)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D)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E)未滿7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違序,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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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8), B(557), C(1464), D(83), E(1134) #3436879
統計: A(1568), B(557), C(1464), D(83), E(1134) #3436879
詳解 (共 3 筆)
#646287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1.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1.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2.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3.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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