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D)
第1186 條 (遺囑能力)
I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II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37.關於身分法上年齡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訂定婚約之年齡,男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