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險業務員在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對銷售文件所記載之項 目「應標示重點,並協助客戶審閱,同時應予以詳加說明」的項目?
(A) 給付項目
(B) 各項費用
(C) 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名稱
(D)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對本商品之保障範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30), C(608), D(95), E(0) #3000136

詳解 (共 2 筆)

#5962822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第 8 條各...
(共 1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297840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第八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應將本商品之風險、報酬及其他相關資訊,依「投資 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對客戶作適時之揭露,並提供相關銷售 文件。其涉及連結結構型商品者,另應提供客戶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各會員應就前項銷售文件記載之給付項目、各項費用、投資風險、相關警 語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對本商品之保障範圍,予以標示重點,協助客戶審 閱,並應予以詳加說明。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57175
未解鎖
銷售投資型商品保險商品,對於銷售文件所記...
(共 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