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關於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護理人員與相關人員之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A)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須接受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訓練課程時數2小時
(B)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須具備護理師資格
(C)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可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
(D)健康服務之醫師需另與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至事業單位臨場服務實習1次並交付臨 場服務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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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 C(6), D(109), E(0) #3210032

詳解 (共 1 筆)

#6354225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五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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