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時,該協議具有何效力?
(A) 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B) 僅具民法上和解之效力
(C) 如依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D) 不具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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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11), D(2), E(0) #327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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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201541
▪️自律性爭點整理
協議筆錄:未繫屬+保全程序期日到場
民事訴訟法 第 376-1 條 (協議筆錄)
1.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2.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3.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4.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1.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2.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3.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4.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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