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限額之保證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B)連帶保證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C)物上保證人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D)保證連帶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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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57), C(73), D(29), E(0) #704582
統計: A(25), B(157), C(73), D(29), E(0) #704582
詳解 (共 4 筆)
#3612287
745即是先訴抗辯權之規定,依739-1規定保證人權利除法律有另外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然746第一款規定,先訴抗辯權能拋棄。拋棄先訴抗辯權及是連帶保證人,故連帶保證人不能再主張先訴抗辯而拒絕清償。連帶保證人責任相當於主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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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225
先訴抗辯權
民745: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簡單來說就是先找主債務人要錢,要不到才能找保證人
《45台上1426》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無民法746條情形亦不得主張745檢索抗辯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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