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第一線執法之警察人員,啟動干預程序所依據之法令規定,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有誤?
(A)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現行違序人到場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
(B)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人民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人民之危險物品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人民之危險物品
統計: A(697), B(40), C(1230), D(92), E(0) #2543849
詳解 (共 6 筆)
(A)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現行違序人到場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 (得警棍制止) 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使用警銬)。
(B)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人民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I.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人民之危險物品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I.左列之物 (應) 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III.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人民之危險物品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第 40 條
升得用查禁
C錯在,是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