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第一線執法之警察人員,啟動干預程序所依據之法令規定,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有誤?
(A)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現行違序人到場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
(B)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人民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人民之危險物品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人民之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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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 B(40), C(1230), D(92), E(0) #2543849

詳解 (共 6 筆)

#4576447

(A)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現行違序人到場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 (得警棍制止) 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得使用警銬)

 

 

(B)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人民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I.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殺、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人民之危險物品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I.左列之物  (應) 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III.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人民之危險物品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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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321

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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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752
A參照社維法第42條後段但書,確悉現行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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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427

升得用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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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55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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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112

C錯在,是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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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72152
未解鎖
(A)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現行違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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