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行訴庭
第 237-3 條
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
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
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37.A因違規停車而遭到警察機關委託之民間業者拖吊,A不服違規停車之罰鍰處分,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