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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交通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交通部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之私有土地,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如何處置?
(A)徵收
(B)區段徵收
(C)保留徵收
(D)土地重劃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Joanne Lee 大三上 (2012/09/21)
另一題:公路主管機關商同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屬於私地者得為何種徵收? (.....看完整詳解
2F
蔡小亘 高一上 (2012/12/27)


土地法

 

第二一三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
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

第二一四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呈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但延長期間至多五年。

3F
Wen Xuan Xie 大二上 (2012/12/27)
請問保留徵收跟區段徵收該怎麼分呢?
4F
Danny 大一上 (2013/02/19)

二、區段徵收-屬於大範圍的土地徵收,就一定區域內的土地,應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實施區段徵收之項目: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地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施行區段徵收者。

三、保留徵收-政府因興辦事業之需要,於需用土地之前,預行呈報核定公告土地徵收範圍,禁止妨礙土地徵收之使用。得實施保留徵收之項目: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共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交通部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之私有土地,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如何處置?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