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當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乙是否曾交付一百萬元以交換甲協助之事時,乙表示:「確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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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林欣雅 高二上 (2019/06/28)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A,D),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73 年台上字第 1710 號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B)。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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