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失主的金融卡,至提款機提領現金,屬於本法所稱之「不正方法」。
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構成要件,法條明定有「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三者,實務見解以「致令不堪用」作為最終決定毀損罪是否成立之補充判斷依據,毀損罪之成立以物喪失全部或一部效用為構成要件,僅實行毀棄或損壞行為尚不足以認定行為人是否成罪。
26 甲於路旁拾獲A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