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有關勞動契約的終止,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裁員解僱無預告勞工的義務
(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進行懲戒解僱有預告勞工的義務
(C)勞工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的事由,而被迫辭職時,有預告雇主的義務
(D)不定期勞動契約的勞工,因為個人的理由而自願辭職時,有預告雇主的義務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Kara 幼兒園下 (2013/11/26)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同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
查看完整內容
2F
花花 高三下 (2023/12/20)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關勞動契約的終止,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