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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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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關於裁判書應否記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對於當事人之爭執事項,法院一律應加記理由要領
(B)在簡易程序中之捨棄判決,對於雙方爭執事項,法院一律應記載理由要領
(C)駁回聲明之裁定,無須附理由
(D)法院對於當事人就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異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所為裁定,應敘明理由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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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82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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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1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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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6/18)
第 240-4 條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 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 五百十九條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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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laire Win
高三上 (2013/06/21)
(C)§237 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檢舉
4F
Good+
大一上 (2013/06/25)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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