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 甲家中因故失火,火勢甚猛並逼近甲,甲為求自保,不得已乃由家中五樓陽台逃生至隔鄰乙住家陽台,同時破壞乙陽台所設防盜木門以便進入陽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如乙當時已拒絕甲進入乙住家陽台,甲仍強行進入時,甲對乙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不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D)如木門價值較高時,甲在法律上應酌予賠償乙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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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6), C(389), D(57), E(0) #1598452

詳解 (共 4 筆)

#2630201

《刑法》第三十七條〈緊急避難〉
第一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其造成的危難不超過其所欲避免之危難者,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項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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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877

.......這題有問題


甲家因故失火,火勢甚猛並逼近甲,甲為求自保,不得已乃由家中五樓陽台逃生至隔鄰乙住家陽台,同時破壞乙陽台所設防盜木門以便進入陽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家"中"因事故失火的話,那就不是有人縱火或地震其它因素,是管理不當的責任。和發生的危險並不是無關。

所以甲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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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612
1F的法條錯了吧?應是《刑法》第24條〈...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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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548

緊急避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可以阻卻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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