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得為中間判決或裁定
(A)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C)請求之原因與數額俱有爭執,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 (D)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1﹞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B)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中間判決V.S一部終局判決中間判決:在終局判決前,因雙方當事人有所爭執,法院為避免滯延訴訟,先作中途的一種假性判決,非終局判決,其時間點早於終局判決一部終局判決:為終局判決的一部分,若妄下結論使之確定判決,將發生難以回復的後果,乃將終局判決切割成小部分的一種判決方式,阻礙其確定判決,其時間點晚於中間判決
10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中間判決或裁定? (A)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達於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