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以下之何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A)共同訴訟之被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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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30)
民事訴訟法 CH2 總則 法院
管轄的其他問題
Yes--> 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 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 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 第23條(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1﹞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QA: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之原因不能行使審判權,當事人得:B)聲請指定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16條 (指定管轄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30)
第 20 條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第 21 條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第 2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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