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之理由書,下列那一項,並不是商業性言論不能受其他言論等量齊觀保障之理由?
(A)因商業性言論非關公益形成
(B)因商業性言論非關真理發現
(C)因商業性言論非關信仰表達
(D)因商業性言論非關知識傳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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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7), C(58), D(84), E(0) #782171
統計: A(33), B(17), C(58), D(84), E(0) #782171
詳解 (共 2 筆)
#1072920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裡面排除並沒有「知識傳授」呀!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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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138
此A選項 應為非關公意形成 而不是非關公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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