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之理由書,下列那一項,並不是商業性言論不能受與其他言論等量齊觀保障之理由?
(A)因商業性言論非關公意形成
(B)因商業性言論非關真理發現
(C)因商業性言論非關信仰表達
(D)因商業性言論非關知識傳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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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 B(272), C(634), D(1183), E(0) #133249

詳解 (共 5 筆)

#126390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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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060
商業性言論不能受與其他言論等量齊觀保障之理由:

公意形成
真理發現
信仰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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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126
大法官解釋真的是寫:公"意"形成

釋字第 414 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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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47
選項(A)應改為...非關公"意"形成,不是...公"益"形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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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594
公共意義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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