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 下列何者於購買短期票券時,其利息收入免予扣繳所得稅?
(A)教育機構
(B)個人
(C)上市公司
(D)合夥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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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7), B(140), C(56), D(9), E(0) #1890455

詳解 (共 1 筆)

#3565668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

(三)中央銀行、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臺灣銀行(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之運用部分)等免稅政府機關、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免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農會、漁會持有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仍應依本部67年9月13日台財稅第36180號函、68年1月25日台財稅第30516號、87年10月7日台財稅第871954331號函及90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43號令規定辦理扣(免)繳事宜。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Other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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