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下列何者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A)吸食搖頭丸
(B)加價販賣火車票
(C)交通違規被舉發時冒簽他人名字
(D)醫療糾紛,苦主抬棺包圍醫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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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04), C(100), D(652), E(0) #313934
統計: A(45), B(304), C(100), D(652), E(0) #313934
詳解 (共 6 筆)
#5093611
(C)
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以外的文書,均被認為是私文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簽名(並複寫於移送聯、存根聯上),係表示簽名者收受該通知聯之旨,具有收據之性質,是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屬刑私文書。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http://www.taiwanlawfirm.co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20120206013&Rcg=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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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219
B 不是黃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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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074
(D選項不是還要受到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才該當嗎?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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