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裁定,何者原則上法律規定不得抗告? (A)訴訟進行中之裁定 (B)不得上..-阿摩線上測驗
2F 笙 大二上 (2013/06/06)
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484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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