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行不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A)期限未屆之債權 (B)附停止條件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栗香貓(已上榜登出!) 大一上 (2014/03/11)
督促程序(非訟事件): 1.對於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為標的,僅依債權人聲請,不訊問債務人,即可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如 3個月送不到債務人,形同失效,送達處不明者,得聲請法院公示送達!2.有下列情況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A.期限未屆之債權 B.付有停止條件 C.債務人給付,.....看完整詳解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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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pesegut 大一上 (2021/11/02)
最佳解第3點已經於2015.7.13修法 民法第521條改為: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2.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3.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修法後,已無既判力。 以下為筆記: 支付命令於修法前,只要20日內未提出異議就會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基於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債務人基本上很難請求法官再審理,以至於很多有心人士利用此法,對於無關民眾申請強制命令,讓民眾誤以為是詐騙信函不予理會,過二十日後被強制執行財產,卻幾乎無法救濟,造成許多慘案,所以才修法。 目前的支付命令修法後已經沒有既判力,只有執行力,意即即使未於20日內未提出異議,仍然可以提出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避免被有心人士利用詐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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