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保護義務係指基本權課與國家採取一定措施的義務,以保護人民之基本權利,使免於遭受來自第三人對其基本權的侵犯。其係根據古典的國家契約理論,根據此理論,人民願意放棄武器共組國家,放棄自力救濟轉向國家尋求安全的保障,也就是所謂的公力救濟取代自力救濟。故國家應有義務保護人民。國家保護義務之目的並非在使人民之基本權完全不受侵害,而需視侵害的種類與程度,有不同程度之保護措施。惟何種程度的保護措施,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要求,以下分述之:(一)國家所採取之保護手段必須足以有效達到保護之目的。故國家選擇保護手段時,負有「不足之禁止」之義務。(二)國家採取手段,保護基本權主體使其免於受第三人侵害,該保護手段限制或干預第三人之基本權利時,負有「過度之禁止」的義務。例如制定法律使人民免受第三人所製造之空氣汙染影響。(三)例如:國家為了保護胎兒生命權受到母體的侵害,因此基於禁止保護不足的原則,國家必須立法限制墮胎,但如此一來勢必侵害母親身體自決權甚至健康權,此時禁止過度原則便應發生作用,要求國家(立法者)妥適衡量,尋求折衷之道。
20 某甲經營化工廠,因排放廢氣而造成附近居民的身體受到傷害,該縣市環保局於是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