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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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l624648 小六上 (2019/03/1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選項B:內容表示A國關係最切。 選項C:就算無共同本國法,也要依據共同住所地法,因為預計兩年就回A國,所以共同住所地為A國。 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 若有錯,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