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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A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A國高升為總公司之總經理。乙眼見甲有這個好機會,遂辭職陪甲回臺。不料,回臺後,甲與臺灣分公司內部之職員發生婚外情,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本國法為A國法,乙之本國法依內國國籍優先原則,為我國法
(B)由於甲、乙依原訂計畫,二年後就要回A國,再加上甲、乙歸化A國已久,故乙得主張其本國法應為A國法
(C)若乙之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律,甲、乙將無共同之本國法,須依與婚姻關係最切之法決定可否離婚
(D)離婚事涉我國公序良俗,乙又具有我國國籍,從此觀點,我國應為關係最切之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8F
楊資郁 高二上 (2014/07/29)
+1

9F
姿瑜 小一下 (2018/05/31)

我也不懂 這題好難思考

10F
l624648 小六上 (2019/03/1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所以甲的國籍是A國,乙的國籍是A國與我國。

涉民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乙關係最切之國為A國,因此有共同本國法。

選項A:內國國籍優先原則是錯的。

選項B:內容表示A國關係最切。

選項C:就算無共同本國法,也要依據共同住所地法,因為預計兩年就回A國,所以共同住所地為A國。

選項D:離婚與公序良俗無關,仍依據涉民法50條規定處理。

若有錯,請指教。

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A國留學,之後在A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A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