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縣(市)政府通 知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幾年內出售?
(A)—年
(B) 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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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3), C(206), D(9), E(0) #898983
統計: A(19), B(13), C(206), D(9), E(0) #898983
詳解 (共 2 筆)
#1286293
【同步記憶】
土法§20 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
大陸地區在臺取得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16
一、 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二年內)出售。
二、 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出售。
三、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六個月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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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634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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