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甲僱用之司機乙於執行職務時,開車過失撞死機車騎士丙,丙留有妻丁及2歲幼子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對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甲、乙對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僅丁得請求慰撫金
(D)丁得請求甲賠償其全部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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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239), C(2386), D(485), E(0) #3428317

詳解 (共 5 筆)

#6393973
甲僱用之司機乙於執行職務時,開車過失撞死機車騎士丙,丙留有妻丁及2歲幼子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對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
(B) 甲、乙對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

甲、乙對丁、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乙的責任: 乙因過失不法侵害丙之生命權,造成丙死亡,對丙的繼承人(此處為丁、戊)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

  • 甲的責任: 甲為乙之僱用人,乙於執行職務範圍內,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丙之生命權),甲應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此為僱用人的「推定過失」責任,除非甲能證明其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才能免責(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但題目未提及此點,故推定甲需負責。

  • 連帶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甲、乙對丁、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 (僱用人之責任) 

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B)。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II.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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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僅丁得請求慰撫金❌
  1.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因此,丁(配偶)戊(子)兩者皆可請求慰撫金,並非只有丁可以請求。

民法第 194 條 (侵害生命權被害人親屬之非財產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C),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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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丁得請求甲賠償其全部損害✔️
  1. 因為甲、乙負的是「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連帶責任的效力之一就是債權人(丁)得向債務人中之一人(甲)或數人(甲、乙)或全體(甲、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
  3. 因此,丁可以選擇只向僱用人甲請求賠償其所受的全部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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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5945

損害賠償權利人(民法第194條):

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時,其配偶、直系血親等近親屬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慰撫金

丁(配偶)、戊(子女)皆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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