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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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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權行使之範圍?
(A)民事訴訟之審判
(B)公務員之懲戒
(C)律師懲戒之覆審
(D)審理總統罷免案
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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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2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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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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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下 (2016/11/30)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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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L
大四上 (2021/02/26)
解釋字號 釋字第37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4 年 04 月 14 日
解釋爭點 就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得爭訟?
解釋文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
(C)
,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律懲高法,律覆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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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A
大四下 (2021/11/10)
(D)審理總統
罷免
案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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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Lin Tony
研一上 (2022/01/02)
選項D,審理兩個字有點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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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權行使之範圍? (A)民事訴訟之審判 (B)公務員之懲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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