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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0381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0381

年份:10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8 下列有關收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岳父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以傳承家族
(B)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與其本生母親之姊妹所生子女,可合法有效地結婚
(C)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
(D)養子女必須從養父或養母的姓氏,不得維持原來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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